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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3條

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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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