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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4條

用人機關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內容敘明理由: 一、工作內容、職務所需具備之核心職能。 二、執行職務所需知能與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關聯性。 三、建議新增類科名稱、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申請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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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