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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7條

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需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稀少性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稀少性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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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