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 第6條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第6條

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