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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第3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輸入高空煙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個人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團體、大專校 院、學術研究機關(構)時,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及 其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高空煙火種類名稱及數量表。 四、高空煙火施放活動計畫或學術研究計畫。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六、儲存場所所有權人同意儲放或租用之證明文件。 七、由進口商代辦輸入時,應檢附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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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