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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許可輸入高空煙火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應發給許 可文件;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輸入高空煙火後,輸入者應將輸入日期、種類、數量及儲存地點等相關資 料,報請儲存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運輸前將運輸時間、種類、數量、 押運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報請起、卸貨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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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