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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第6條

高空煙火之販賣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辦理高空煙火施放之政府機關。 二、為節慶、觀光或民俗等活動,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辦理高空 煙火施放之個人或團體。 三、因研究發展或教學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大專校院 、學術研究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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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