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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第7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販賣高空煙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高空煙火種類名稱及數量表。 四、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影本。 五、買受人出具之文件: (一)高空煙火施放活動計畫或學術研究計畫。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時,得免檢附前項第五款第二目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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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