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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第9條

輸入或販賣之高空煙火,應儲放於合格之儲存場所。 高空煙火輸入或販賣之種類及數量,由儲存場所當地主管機關負責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副知施放場所當地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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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