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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第10條

取得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之許可者,原用途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用途。 前項變更後之用途,以第二條規定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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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