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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專責人員之進用方式,除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及進用前條第二款第四目之協助同學外,應經學校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 專責人員應接受學校之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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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