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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 第11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第五條
第二款之輔導人員,每年應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時。
第五條
第二款之輔導人員參加前項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學校應給予公(差)假。
第五條
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學校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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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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