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49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8-2條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