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50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