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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2條

前條應學習人員,經考選部呈准分發司法行政部後,由司法行政部轉分各 地方法院學習審判、檢察等事務,其學習期間為一年。 前項學習人員報到及開始學習日期,由各該地方法院填表呈司法行政部轉 考選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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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