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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4條

分發學習人員,應照左列順序分期學習,由各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 指定推事、檢察官一員或數員負責指導: 一、法院紀錄事務。 二、檢察事務。 三、刑事審判事務。 四、民事審判事務。 五、民事執行事務。 六、監獄管理事務。 任指導之推事檢察官已否盡職,視學習人員成績優劣,列入該指導人員年 終考績,由各該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隨時考察,層報司法行政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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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