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 第6條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6條

任指導之推事、檢察官,每月應令分發學習人員擬作裁判書、處分書十件 以上,所擬稿件有不當者應改正指示之。 推事檢察官如係就其承辦之案件令學習人員擬作裁判書處分書者,得照錄 該稿件用為該案裁判書或處分書之原本,其原稿仍交由學習人員保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