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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第7條

分發學習人員應各備學習日記,隨時記載所辦事務及經驗所得,於月終連 同擬作裁判書、處分書原稿及其他稿件,經由指導之推事、檢察官,送該 地方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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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