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19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事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事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事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事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之事項。 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1條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