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29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28-8條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