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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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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0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 三、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五、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六、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七、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八、書記處重要文件之判行。 九、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十、各科室就其主管事務爭議事項歸屬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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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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