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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處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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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