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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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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1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並報告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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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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