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39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設有審查科者,其職掌如下: 一、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訴訟事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訴訟事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訴訟事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訴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 八、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 九、原處分、訴願案卷之調取及送達起訴狀繕本並通知答辯等事項。 十、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 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未設審查科者,第一項之職掌由紀錄科或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掌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