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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41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設有資料科者,其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編檔保存、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法令、規章、大法官解釋、判例、判解、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等之蒐集與管理事項。 三、定期出刊公報、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未設資料科者,前項之職掌由文書科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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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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