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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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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