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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二、司法狀紙樣張請領、審核及印售事項。 三、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 四、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 五、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六、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出版及發行事項。 八、安全維護、消防及衛生事項。 九、同仁福利事項。 十、司機、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事項。 十一、會議及集會場地之佈置事項。 十二、公務車輛調派事項。 十三、其他關於庶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官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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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