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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凡收入文件由文書科摘由編號,註明收文年、月、日、時,登入總收文簿或總收文清單,層送院長核閱後,分科擬辦。如係訴訟文件並應保存其信封。 密件請院長親自拆閱,總收文簿內僅編號不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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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