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63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審查科或審查人員對於新收事件,應依收受之先後編號,並隨時依規定審查、分案。
AI 白話解釋
← 第62條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