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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 第11條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勤務法庭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辦理前項囑託送達,應通知軍事機關或長官於收受勤務法庭之開庭通知書、裁判書類或其他訴訟文書,轉交當事人簽收,並將送達證書寄還勤務法庭。當事人已調職或退伍者,應轉交其新職單位或註記後退回勤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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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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