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審理:
一、對於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復審、再申訴決定提起訴訟事件。
二、關於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事件。
三、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確認、一般給付訴訟事件。
四、受軍事教育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準用本法提起第一款至第三款訴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