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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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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3條
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預定次年度軍人權益事件審判事務之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理時軍事審判官之配置及本法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獨任審理之案件類型。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理時軍事審判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軍事審判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軍事審判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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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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