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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本保險之要保人為試辦地區實際種植高粱之農民、基層農會,且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前項要保人為農民者,應與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之基層農會有契作關係。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灣本島及金門縣之高粱集團產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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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