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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要保人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投保高粱種植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四、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高粱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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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