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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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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半 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 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 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於原住民學生 超過五人之學校,並應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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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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