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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提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 六、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依法規規定推選家長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校務會議及校內外各種會議 。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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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