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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 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 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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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