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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家長會得置職員一人或二人,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 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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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