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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5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 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 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 第一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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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