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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6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 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三人為 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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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