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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2條

高級中學為發展青年身心,並為研究高深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實 施左列各項教育: 一、培育公民道德。 二、陶融民族文化。 三、奠定科學基礎。 四、充實生活知能。 五、鍛鍊強健體格。 六、養成勞動習慣。 七、培養團結精神。 八、啟發藝術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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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