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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25條

高級中學須有足量之校舍,包括普通教室、特別教室、圖書館、辦公室、 運動場所、保健室、軍械庫、盥洗室、學生宿舍、餐廳、及其他必需場地 設備,但得依設校計畫分年分期編列預算購置,其設備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所需學生實習之場所與職業學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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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