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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26條

公立高級中學校長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但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 限。私立高級中學得比照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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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