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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27條

高級中學設教務、訓導、總務三處,處以下設組,其規定如左: 一、教務處: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註冊兩組;二十班以上者,設 教學、註冊、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十二班以下者,設訓育、體育衛生兩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 十五班者,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者,設 訓育、生活輔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設教務、訓導兩組;附設職業類科不設組。 前二項各組之職掌,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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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