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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33條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由校長依規定聘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 教師,其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八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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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