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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規程 第34條

高級中學教師員額編制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加教師一人。 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其每班教師員額與國民中學或職 業學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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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