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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其實施範圍區分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負責督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軍訓,由本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負責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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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