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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第3條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專科以上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各校定之,並報本部備查。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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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