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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的任用、退休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使學校順利推動軍訓課程,並給予女性教官適當的退休規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2-2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所稱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係指曾受國防部核准之軍事學校各班隊畢業,具有少尉以上之軍職經歷,未經任官或任官後退伍之女性軍訓教官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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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參加甄試與訓練經考核合格方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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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必須具有軍公教人員二人之保證,其保證書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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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於服務期間,得比照現役軍訓教官辦理晉升,比照階級支薪,惟除大專院校主任教官(含暫代)得晉升上校階級支薪以外,其餘大專院校非主任教官及高級中等學校主任教官等之晉升,均限於比照中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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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任用、待遇、職責與考績,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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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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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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