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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任用退休辦法 第7條

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年滿四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辦理退休;其退休給與,依其服務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辦理。 已退職之無軍籍女性軍訓教官,而合於前項退休之規定者,得依本辦法改辦退休。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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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